来源: 作者: 时间:2024-12-10 |
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建立健全联合惩戒制度,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立法背景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成为数量上升最快的刑事案件类型。作为非接触性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所以能够实施,除诈骗手法多变、技术对抗升级、作案窝点转移境外等原因外,还因为有庞大的支撑电信网络诈骗违法活动的黑灰产从业者,通过出租出售电话卡和银行账户、贩卖个人信息、推广引流、程序开发、“跑分”洗钱等行为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供帮助。
二、惩戒范围
(一)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实施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
(二)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
(三)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的。
三、惩戒措施
惩戒措施包括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
金融惩戒措施
(一)限制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
(二)停止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
(三)暂停为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
电信网络惩戒措施
(一)限制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功能以及过户等业务;
(二)限制惩戒对象名下电话卡注册的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功能及业务;
(三)不得为惩戒对象开立新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等以及提供网站、应用程序的分发、上架等业务。
信用惩戒措施
(一)将有关惩戒对象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严重失信主体信息进行公示;
(二)将有关惩戒对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四、惩戒期限
根据违法犯罪行为,惩戒期限为两年或三年,惩戒对象在惩戒期限内被多次惩戒的,惩戒期限累计执行,但连续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律严打是基础,公众参与是关键。广大投资者都应提高警惕,学会识别和防范诈骗,共同营造安全、诚信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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