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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专访丨资管行业大发展 从业者更要牢记初心——专访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总经理谢卫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李树超    时间:2021-03-03



“资管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大家的共同呵护,虽然财富管理是大势所趋,但从业者更要牢记初心,对市场常存敬畏之心,尊重专业,保持清醒,认清自己的能力边界并不断提升自我,才能不辜负时代和投资人的重托。”今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公募基金行业唯一一位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总经理谢卫近日接受证券时报记者专访,作出了上述表示。

注重深度调查研究 形成高质量提案

从2008年初首次参与全国两会算起,谢卫已连续任职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今年是他参政议政的第14年。

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总经理 谢卫

据证券时报记者统计,14年中,谢卫的提案数量多达38份,内容分别涉及资本市场、综合金融、金融新业态、金融风险等方面。提案内容也与时俱进,都是聚焦了当年金融行业最关心、最焦点的话题,他还因此获得了“全国政协优秀提案奖”。

谢卫表示,他的提案内容主要从两大维度着眼,一是观察金融行业是否存在有违原理、有违常识、有违公允的事情,他始终坚守公平公正原则直面这些行业乱象;二是针对已经形成共识和明确发展方向的问题,在具体操作中可以更为合理、高效和科学执行的,他也会提出相关提案。“我的提案主要围绕两大方向选择,一是针对宏大的中长期问题,可能首先需要逐渐形成共识,提出后可以引发行业的充分讨论和关注;二是针对科学执行和具体操作的中短期问题,提案内容则聚焦在提高执行的效率和效果。”

2020年,谢卫的提案建议充分发挥公募基金作用,提升年金基金投资增值能力,建议比照全国社保基金,将年金投资权益资产的比例上限适当提升至40%。当年12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印发《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消息,提案的建议很快得到落实。

2016年,谢卫提出的《关于高度重视“伪金融”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对策建议》,主张高度重视“伪金融”,取缔涉嫌非法集资、自融、庞氏骗局等具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并严格限制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减少潜在风险的产生。2020年,全国在运营P2P平台完全归零,并退出历史舞台,他的提案的前瞻性让行业印象深刻。

“高质量的提案,就是集中民智、凝聚共识和形成合力的一个过程。”他说。

同时,作为民盟中央委员,谢卫对协商民主制度高度评价。他表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下,民主党派可以通过参政议政,形成各方共识的最大公约数,找到最适当的解决问题的办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和协商民主制度的充分体现。

今年谢卫的两份提案,同样分别聚焦了宏观问题和具体问题,一份提案倡导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激励作用、推动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发展;一份提案关注债券违约问题,呼吁强化企业融资和债务管理。“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的发展,事关百姓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事关长期机构投资者力量的培育和完善,虽然市场已经形成了共识,但仍然需要更好的税收政策来推动;而债券违约甚至‘逃废债’问题,对同行企业、对市场融资环境都形成了极大的破坏,大幅提高了全社会的融资成本,这一提案短期内可能还得不到解决,但希望引发行业的充分讨论,并逐步形成共识去解决。”

从业者要更高标准要求自我

谢卫参政议政的14年,也是资产管理行业大发展的黄金14年,资产管理行业管理规模由3万亿元上升到当前的百万亿体量。

资管行业的大发展,既在他的意料之中,也在意料之外。他分析,从全球发达国家发展经验和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看,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居民财富收入的增加,更多老百姓未来将通过投资理财形成财富的增长。这是社会发展的趋势,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中,国内资管行业的大发展并不意外。

在他看来,资管行业发展初期,国内资管产品走向不同发展路径,比如公募基金走的是净值化路径,发展相对曲折;银行、信托一度走预期收益型道路,发展相对更快一些。2018年资管新规颁布以后,资管行业正本清源,行业标准和发展方向都更加明确,资管行业进入规范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他认为,资管行业代表中国金融改革和创新的方向,也是为老百姓创造财富和价值、打造老百姓美好生活的行业,更是为中国经济转型、科创兴国、并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重要支撑的关键领域,资管行业未来还将更多服务实体经济,承担起我国经济转型发展的光荣和神圣的使命。

在资管行业良好的发展前景中,谢卫也提醒,首先,资管行业大发展,从业者更要不忘初心,肩负起国家经济转型和百姓理财的责任,让国家放心、让百姓满意;其次,当投资者利益与公司、股东、团队利益难以兼顾时,资管行业要坚定站在投资者利益一方;再次,资管行业从业者要相信和坚守金融的边界,以较高的标准要求自我,不辜负时代的期许,不辱没国家的使命,对得起投资者的信赖,始终肩负起时代赋予的责任和使命。

具体到基金行业,当前基金的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2020年底行业总规模约为20万亿元,在各类资管中增长迅猛;权益类基金大发展,爆款基金频发和明星基金经理出圈儿,受到投资者史无前例的追捧。

作为知名基金公司的总经理,谢卫对基金业的大发展保持了清醒的认识。

他指出,一是当基金管理规模越来越大,老百姓将越来越多的钱交给自己时,一个优秀的基金经理和投研团队,更要认识到自己的投资边界和能力圈是否得到了同步扩张,自己的投资框架是否可以承载这样的资金容量,更要注重敬畏市场和实现自我克制。

第二,“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是基金投资的一大特色,在科技改变生活、商业模式颠覆传统的大背景下,各行各业都涌现出一批优秀企业,优秀的基金经理和基金公司都需要考虑用怎样的方式获取优秀企业成长的红利,才能最大化投资者利益。对投资者最大的保护,就是基金管理人对自我能力边界的清醒认识,并在能力圈之外学会“止步”。

第三,行业的快速发展,也需要基金从业者不断自我提升,不断完善自己的投资框架和理念,用良好的长期业绩不辜负投资人的信赖。

谢卫欣喜地看到,资管行业很多80后、90后的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都具备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并为老百姓获取长期收益的良好价值观。“在万家灯火的时候,能看到我们为数百万的家庭创造了财富,是作为从业者的最大收获和幸福,我们也为有这样的同事和同行而感到高兴。”

发挥税收政策激励作用 推动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发展

全国两会召开在即,谢卫将提交一份《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作用、推动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发展的几点建议》的提案。他认为,当前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以下称“试点”)的参与人数和整体规模相对偏低,应更好发挥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来推动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和发展。

政策吸引力不足

参与人数和整体规模偏低

早在2018年4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就联合发文,确定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作为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前的一次尝试。

2020年,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曾披露试点的参与情况。截至2020年4月底,共有23家保险公司参与试点,19家公司出单,累计实现保费收入3.0亿元,参保人数4.76万人。尽管试点进展较为平稳,但业务总体规模不大,市场普遍反映政策吸引力不足。

“无论参与人数还是整体规模都相对偏低,究其原因固然有试点地区和产品范围偏窄、抵扣流程复杂等问题,还在于税收激励政策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谢卫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机构对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的发展基本形成了共识,银行、保险、公募等各类机构都较为重视,但在实践中仍缺乏抓手,还需要税收优惠,老百姓的养老投资理念,以及其他宏观手段配套制度,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去增强这类产品的吸引力,只依靠金融的手段还远远不够。

在他看来,个人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力度相对不足,按照试点地区的税优政策,试点配套了EET模式的税收优惠政策,即个人缴费按6%和1000元孰低原则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时75%部分按照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进一步提高了个税起征点、增加了个税抵扣项。叠加个税政策调整的双重影响,一方面实际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人群主要为当期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以上的人群,政策覆盖面有限;另一方面,税前扣除额度偏低也难以对高收入群体产生吸引力,阻碍第三支柱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

而在产品层面,也缺乏税收优惠政策。他表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以下称“个税递延产品”)与传统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相比,所收取的保费在投资端并不享受特别的税收和费用减免优惠政策,产品设计上又与传统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区别不大。基金、银行理财公司试水第三支柱市场而发行的养老目标基金、养老理财产品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既无产品设计上的独特之处,又在投资增值能力方面与普通产品相比无突出优势,降低了第三支柱合格金融产品的市场吸引力。

此外,在制度设计中,也未统筹考虑与年金税收政策的有效衔接。他指出,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设计中,对于个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给予个人缴费按4%在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年金计划必须由企业发起设立,且年金制度的覆盖面非常有限。同时,个人离职后新单位若未建企业年金计划,个人缴费也必须暂停。由于企业年金和第三支柱实行相互隔离的税收优惠政策,未能参加企业年金的个人,在参加第三支柱时,不能叠加使用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影响第三支柱的整体规模。

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激励作用

推动第三支柱发展

税收政策在推动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建议中“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要求,推动我国第三支柱的发展,谢卫建议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激励作用,推动第三支柱发展。

一是进一步提高个人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在缴费环节,建议在现有基础上适当提高第三支柱缴费的税前扣除额度,并根据社会平均工资增长、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变化进行指数化调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而在领取环节,建议比照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方式,不计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税,鼓励分期领取,降低领取时适用税率,进一步扩大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受益人群。

二是实施合格金融产品税费优惠政策。一方面建议对纳入第三支柱范围的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个税递延产品等合格金融产品,减免投资交易环节的增值税和印花税等相关税费,降低交易成本,增厚投资收益,突出该类金融产品的养老投资属性,以区别于普通金融产品;另一方面,建议对金融机构因发行管理第三支柱合格金融产品而取得的收入,减免对应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降低机构开发、拓展该类金融产品的经营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加大资源投入力度、更积极地参与我国第三支柱市场建设。

三是统筹年金和第三支柱税收政策。美国等海外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统筹第二、第三支柱补充保险养老的发展,对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有着积极作用。

“建议进一步推动年金和第三支柱在税收方面的统筹衔接,即将缴费税收优惠政策赋予到个人,允许个人灵活选择运用于年金计划或第三支柱,为第三支柱制度的良好开端和行稳致远奠定基础。”谢卫称。

遵守法治化原则  强化企业融资和债务管理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速逐步放缓、资管市场打破“刚性兑付”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我国债市违约现象和风险事件明显增加,且出现“逃废债”的苗头。谢卫今年的提案也直面这些问题,并将提交一份《关于强化企业融资和债务管理的几点建议》的提案。

高度重视债市信用风险

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在谢卫看来,债券市场是实体经济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债市出现的债券违约、风险事件,以及“逃废债”苗头等问题需要反思和改进。

他表示,由于部分企业对到期债务缺乏统筹,对违约严重性认识不足,近期出现债务违约的企业,多数具有高杠杆经营、依赖债券市场滚续融资、短期偿债规模大的共性,一旦出现资金统筹不足,将面临严峻的兑付压力,甚至造成违约风险。

另外,部分企业及其股东未充分理解债券融资的市场化运行原则,缺乏建立良好资本市场形象的意识,没有充分认识到违约严重性和风险传染性。上述违约事件发生后,不仅影响当事企业融资接续,还波及到同区域或同类型的其他企业,对融资环境产生严重连锁影响。

此外,中介机构未尽职尽责,也严重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他表示,债券发行涉及多类中介机构,包括主承销商、评级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作为融资企业和投资人之间的桥梁,中介机构理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保持职业操守,做到勤勉尽责,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但在近期违约事件中,部分中介机构因涉嫌在信息披露、资产划转、发行交易等环节有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上述恶劣行为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健康生态,也伤及整个社会信用环境的根基。

在谢卫看来,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事件爆发,不利于降低全社会融资成本,也会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政策衔接有序,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支持,有效引导了实体融资成本下行。在此过程中,债券市场充分发挥了其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但在信用风险事件爆发后,债券市场发债成本明显提升,且出现了大批债券取消发行的情况,实体经济综合融资成本快速抬升,进而抬升全社会平均融资成本,与决策层政策目标背道而驰。

“债券市场占据国内资产的很大体量,从全球范围和我国资本市场构成看,债市都是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向,这个提案希望可以引发行业的充分讨论,并逐渐形成共识。”他表示。

在法治化原则下

强化企业融资和债务管理

针对债券信用风险爆发的问题,谢卫建议应从法律监督、债券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强化企业融资和债务管理,市场各参与方都要积极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他建议,首先是加强法律监督,各参与方应严格自律,真正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近期违约事件中,融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重大,监管在事后加大了对信息披露、资产划转、发行交易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部分涉案主体开展立案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后续当继续深化对债券市场的法律约束,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提升市场制度规则的震慑力。融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应充分理解债券工具的法律效力,严格履行相关市场规则:融资企业应充分尊重市场规则,不可虚假披露、肆意转移资产、挪用资金;中介机构应勤勉尽责,不得转嫁责任或将自身利益置于投资人之上。

在他看来,我国有全球第二大的境内债券市场,作为成熟市场的标志,打破“刚兑”是应有之义,但理应在法治化的原则下进行。在信息披露不完善、中介机构有失职甚至违法行为环境下发生的债务“无序”违约,将危害金融市场健康。

其次,应高度重视债券存续期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他表示,当前我国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可信度、及时性和完整性,距离成熟市场尚有差距,信息披露质量急待提高。2020年12月,多部门联合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统一债券工具的信息披露规则,明确违反相关规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债券信息披露管理上迈出重要一步,只有做好存续期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才能使投资人充分了解发债主体的经营运作情况,并充分发挥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职能。

最后,他还指出,各方应加强对资本市场的认知,建立对债务融资工具的约束和统筹管理意识。各级企业管理人员和金融干部应主动了解债务融资工具的特点,对债券市场依赖度高的企业,应强化融资约束意识,对债务有明确统筹规划,并加强与资本市场的沟通。地方政府官员在对待债务工具管理上,应坚持法制观念先行,鉴于债务工具通常存续期较长,要做到“新官理旧账”,直面矛盾不回避,以维护良好营商和金融环境。

以上资讯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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