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交银施罗德 作者: 时间:2012-12-1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我司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第一代身份证)办理基金业务。
特此通知,提请广大投资人及时更新身份证,以便顺利办理基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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