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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披露、投资等运作的禁止和限制行为有哪些?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12-19



     A、根据法律规定,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B、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承销证券;

     (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六)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C、此外,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出现如下的情形:

     (一)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三)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四)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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