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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

关于加强风险控制,切实做好反洗钱工作的提示函

来源:    作者:    时间:2009-05-08



  各基金管理公司

  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上海地区部分基金公司开展了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检查发现了一些重要问题,需要引起全行业高度关注。为有效防范风险,加强风险控制,我局特提示辖区各公司要认真学习领会法律法规的要求,关注如下四方面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完善反洗钱工作制度与流程,切实做好反洗钱工作:

  一、客户身份识别环节

  (一)各公司应严格遵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以下简称《识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开展柜面直销业务过程中,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其它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各公司留存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应符合《识别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在核对客户身份证件方面,应特别关注机构客户营业执照是否正常进行年检并有年检记录,个人身份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等。

  (二)各公司应严格遵守《识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在客户身份证件过期后应及时提示更新,并应按规定对身份证件过期未及时更新的客户中止办理相关业务

  (三)各公司应严格遵守《识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在为柜面直销客户提供传真交易服务时,应强化内部管理程序,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识别客户身份。同时,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客户是否存在代理关系,核对并登记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四)考虑到目前行业现状,各公司在执行《识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过程中,在代销机构提供的客户身份资料信息不能满足法规要求时,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向代销机构明确主张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并对已开展的相关工作记录进行有效保存

  二、对可疑交易的识别和分析环节

  各公司应严格遵守《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以下简称《反洗钱规定》)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识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和技术手段,进一步提高对可疑交易的识别和分析工作水平,特别是要重点关注客户交易金额与客户职业、年龄等身份标识严重不符的情况

  三、对可疑交易的报告环节

  各公司应针对《反洗钱规定》第十三条、《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识别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健全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反洗钱监控和报告流程,消除可疑交易报告流程中的盲点和空白点。同时,各机构应按《反洗钱规定》第八条、《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除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可疑交易外,还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进行报告

  四、对TA中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和更正

  各公司应对TA系统中基金账户名与客户其它身份信息不匹配的情况进行清查,应特别关注机构基金账户与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客户类型、客户简称及银行户名等信息的一致性。同时,对TA系统中无法正常显示的客户基金账户户名进行核对和更正,对是否存在同一基金投资者持有多个基金账户的情况进行检查

  做好反洗钱工作,对预防和打击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保证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基金行业、基金公司经营安全和信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公司在接到本提示函后,应当切实提高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开展的力度,从梳理制度、流程入手,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分析手段、报告流程。有关与直销业务相关的反洗钱措施应当于2009年1季度内落实,届时我处将对各公司的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特此提示。

上海证监局基金监管处
200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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