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交银施罗德 时间:2009-02-2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规范通过基金网上直销系统进行定期定额投资由本公司募集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交易行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网上交易业务规则”),特制定《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在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过程中涉及的投资人、本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皆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参照本公司业务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投资人”是指依照本公司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进行网上直销交易的个人投资者(目前本公司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直销交易)。本规则所指“网上直销交易”是指投资人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对其账户进行管理或基金交易的行为。本规则所指“资金支付结算渠道”是指经本公司授权的可以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的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本规则所指“T日”仅指投资人提交有效交易申请所在的工作日。
第三条 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网上直销交易申购业务的一种,系指投资人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和扣款金额,由本公司于每期指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通过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成功申购的基金份额的赎回、转换和其他业务遵照“业务规则”和“网上交易业务规则”执行。
第四条 凡欲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进行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的投资人必须与本公司签订《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协议》(以下简称《网上交易定投协议》),并同意本公司的相关服务条款。
第二章 定期定额投资交易流程
第五条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与本公司签订《网上交易定投协议》,并约定以下事项:选择支持定期定额申购的银行卡(指定账户)、设置扣款日期(指定扣款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名称、每期扣款金额和协议终止时间等。投资人用于办理本公司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指定账户应为已开通了正常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的账户。本公司按照投资人的协议约定向投资人指定账户的资金支付结算渠道发出扣款指令,并在每月指定扣款日(遇非交易日顺延)将约定扣款金额投资到约定的基金,与各资金支付结算渠道之间的权利义务由本公司与各资金支付结算渠道另行约定。投资人并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与本公司及各资金支付结算渠道签订相关的直销扣款三方协议(如适用)。
第三章 支持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银行卡
第六条 现阶段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可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银行卡为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以下简称“农行金穗卡”),其他银行卡暂不支持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如有变更,以本公司相关公告为准。
第四章 网上交易定投协议签约
第七条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与本公司签订《网上交易定投协议》。每单只基金只能签订一个《网上交易定投协议》。
第八条 投资人签订《网上交易定投协议》后,设置的指定扣款日只能为每月的1日-28日。
第九条 首次扣款自投资人签订《网上交易定投协议》工作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起(含T+1日)执行。若签订《网上交易定投协议》的工作日在当月指定扣款日(遇非交易日顺延)之后或与当月指定扣款日为同一天,则首次扣款从下月开始。
第五章 定期定额投资的限额
第十条 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的最低限额为200元,如有变更,以本公司相关公告为准。
第六章 网上交易定投协议指定银行帐户
第十一条 为保证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扣款成功,投资人必须保证指定账户在指定扣款日全天的账户余额足额且账户状态正常。
第七章 开展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基金
第十二条 支持通过基金网上直销系统进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基金以本公司相关公告为准。
第八章 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
第十三条, 投资人通过基金网上直销系统进行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时所执行的基金申购费率以本公司相关公告为准。
第九章 网上交易定投协议的变更
第十四条 协议指定扣款日当日不允许进行协议变更,若进行变更的操作日既在原协议指定扣款日之前,又在目标指定扣款日(变更后指定扣款日)之前(均不含指定扣款日当日),则此变更在本月生效;否则所作变更次月生效。投资人在非工作日进行变更操作的,该操作变更视为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提交。
第十五条 协议的变更包括:
(1)变更指定扣款日期。
(2)变更指定扣款金额。
(3)变更协议终止日期。
第十六条 协议的变更不包括变更选择支持定期定额申购的银行卡(指定账户),投资人须完成《网上交易定投协议》的终止操作后,就新的指定账户另行签署《网上交易定投协议》。
第十章 网上交易定投协议的终止
第十七条 协议指定扣款日当日不允许终止协议。
第十八条 若由于指定扣款日当日投资人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异常等投资人自身原因导致连续三期扣款不成功,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双方签订的《网上交易定投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投资人办理的交易账户撤销、基金账户销户等业务申请一经确认,投资人设置的所有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也将自动终止。
第二十条 协议终止操作当日生效,投资人成功完成协议终止操作后,即日可就同一基金再次签署新的《网上交易定投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与投资人指定账户的资金支付结算渠道终止直销扣款合作业务及双方协议的,本协议自然终止。
第十一章 定期定额投资暂停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若本公司公告暂停某只基金的申购且无特别申明,则在公告的暂停申购期限内也暂停对该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交易,该基金暂停申购期间定期定额交易并不予以顺延。如果公告中特别申明不暂停对该基金的定期定额交易,以届时公告为准。
第十二章 定期定额申购申请顺延发起
第二十三条 非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顺延:
投资人签订《网上交易定投协议》后,若协议指定扣款日为非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时,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发起申购申请。如果协议指定扣款日为月末,且恰为非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时,该笔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将顺延至下月第一个工作日发起(包括跨年度)。且该申购申请顺延发起并不影响下月指定扣款日正常发起的定期定额申购申请。
第二十四条 投资人签订《网上交易定投协议》后,必须保证指定账户在指定扣款日全天的账户余额足额且账户状态正常。当投资人账户余额不足、账户状态不正常或网络故障、系统故障不可抗力导致协议指定扣款日无法成功扣款的情况下,该笔申购申请将不予顺延发起,即本次申购申请发起将确认失效。
第二十五条 申购申请顺延发起后的实际扣款日期必须不晚于设置的协议终止日期,否则该笔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发起将确认失效。
第十三章 定期定额申购价格和交易申请确认
第二十六条 每期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该日基金净值为申购价格,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 交易申请确认时间以被申购基金在相应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所作规定为准。交易申请确认成功后,申购份额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常可自确认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查询申购申请确认情况。
第二十七条 若投资人在同一工作日有多笔申购申请同时发起,而该投资人《网上交易定投协议》绑定的银行账户内余额小于该日多笔定期定额投资金额的总额,但大于其中一笔或多笔定期定额投资金额,本公司有权决定哪笔或哪些笔定期定额投资申购申请被提交,未被提交的定期定额投资申购申请则按照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处理。
第十四章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查询
第二十八条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查询《网上交易定投协议》,包括约定申购的基金、指定扣款日、每期扣款金额、协议终止日期等。
第二十九条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查询定期定额申购的交易申请和确认情况。
第三十条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查询《网上交易定投协议》状态时若遇到交易顺延(如节假日)、指定扣款日、交易确认延迟等系统限制情况发生,可能会导致无法准确查询《网上交易定投协议》当前状态,应当以相关交易申请确认后下一工作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第十五章 风险提示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人的利益,本公司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基于互联网本身特点,本公司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人须自行承担因网上交易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第三十二条 由于提供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系统或者人为原因,导致扣款失败、资金到账迟滞或向基金公司确认资金到账流水信息有误等问题,基金公司将协调尽快解决,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无法进行的,本公司应及时通知其他合同当事人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和《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交易业务规则》的有效补充,与该业务规则和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并适用本公司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合同或相关业务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保留对本规则的解释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则作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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