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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及投资运营实施办法

来源:鲁人社发〔2018〕7号    作者:    时间:2018-02-0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厅发〔2017〕110号),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我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职责分工
  根据职业年金基金监管、投资运营工作需要,成立山东省职业年金基金监管和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成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有关人员以及基金规模较大市的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审议全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报告,研究确定职业年金基金监管事项,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更换受托人,审核各职业年金计划之间的资金分配方案及管理费计提标准,向省政府报告职业年金筹集、运营和发放等情况,以及研究确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省职业年金基金监管和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承办委员会日常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出台全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宏观政策,并对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对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归集账户)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职业年金经办管理、归集账户使用管理有关情况进行监督。
  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作为全省职业年金基金的代理人,受全省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委托,代理集中行使委托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山东省职业年金经办工作流程,与受托人确定山东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流程。具体负责归集职业年金基金、建立职业年金计划、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委托投资运营;负责账户管理、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核算、信息报告与披露、监督职业年金计划管理情况、对受托人进行考核等业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职业年金参保登记、申报核定、征收归集缴费、接受账户转移和待遇支付申请、管理相关业务档案,以及对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待遇支付条件时应记实的职业年金累计存储额进行对账和审核,建立职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向参保单位和受益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等工作。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汇总所属县(市、区)的参保缴费信息、账户转移申请信息、待遇支付申请信息,通过省市信息系统接口上报省社保局。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安排财政供款机关事业单位应由财政承担的非记账部分单位缴费,审核拨付记实资金。自2017年起,省直驻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全部记实,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记账部分逐步记实。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记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单位缴费。
  二、职业年金基金归集
  (一)归集账户开设。省、市本级以及县级分别设立1个用于归集本级职业年金基金的归集账户,省级设立1个用于归集全省各级职业年金基金的归集账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从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中选择、更换归集账户托管银行,委托开立归集账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选择或更换归集账户托管银行,应将归集账户托管协议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账实匹配。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按规定划入管理其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设立的归集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归集账户托管银行按照单位、个人缴费信息对当月实际缴费进行账实匹配。参保单位或个人未足额缴费时,已缴部分不记录个人账户,缴费资金暂存在本级归集账户;参保单位或个人出现多缴时,当月多缴部分不记录个人账户,多缴资金暂存在本级归集账户。暂存在各级归集账户的少缴或多缴资金待账实匹配一致后按规定划入省级归集账户。
  (三)基金归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按月归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账实匹配一致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基金于每月20日前内全额划入省级归集账户。归集账户利息按季度进行归集,各级归集账户季度结转利息于下季度开始10个工作日内划入省级归集账户。
  (四)归集基金分配。归集到省级的基金按月划入职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省社保局每月定价日前第三个工作日(T-3)向省级归集账户托管银行下达指令,将账实匹配一致后的全省月归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按照基金管理合同约定和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划入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
  (一)计划管理。职业年金基金初始建立多个计划开展投资运营。根据全省职业年金基金规模以及运营情况,省社保局研究提出调整计划数量的建议,报省职业年金基金监管和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各职业年金计划实行统一收益率。各计划之上设立虚拟的全省职业年金统一计划,由省社保局指定其中一个计划的托管人、受托人兼任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审核人,负责计算、审核统一收益率及单位净值。由省社保局指定其中一个计划作为支付赎回计划。
  (二)基金管理机构选择。每个计划设置1名受托人、1名托管人、不少于3名投资管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必须具有《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格;同一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一个计划的受托人不得兼任其他计划的受托人,一个计划的托管人不得兼任其他计划的托管人,同一投资管理机构最多同时兼任2个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人。受托人的选择、更换由省职业年金基金监管和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通过招标形式确定。省社保局在受托管理合同期满前提出是否更换受托人的建议和办法,报省职业年金基金监管和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受托人在《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选择范围内选择和更换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其选择、更换过程应当接受监管部门和代理人的监督。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按照《职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规定签署,并由受托人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资金分配。启动初始年度,根据招标情况将受托人划分为两个类别,实行差异化资金配置。以后年度由省社保局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以及各机构投资特点、市场整体形势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包括归集资金的分配方案、已委托投资资金的重新分配方案等,资金分配方案应按年度作出动态调整,并报省职业年金基金监管和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四)投资资产配置。职业年金基金投资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受托人在充分研判投资形势的基础上,制定职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并根据资本市场变化进行适时调整。投资管理人根据受托人战略资产配置策略研究组建投资组合。省社保局对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问效。
  (五)风险防控管理。省社保局建立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机制,监控各计划委托投资基金运营和管理情况,研究和分析市场风险,设立职业年金基金总体风险上限,与受托人沟通确定各个计划风险上限。受托人相应建立本计划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及时向省社保局报告本计划基金管理、收支、投资等情况,对于异常情况及处理方式应及时作出说明。
  (六)绩效考核。建立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绩效考核制度。省社保局研究制定对受托人的绩效考核办法,报省职业年金基金监管和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批准后,对受托人进行考核。受托人研究制定对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绩效考核办法,经省社保局审核后,报省职业年金基金监管和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备案,对本计划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应体现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资金分配、管理费计提等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同时综合考虑绩效考核结果,必要时可按程序更换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省社保局负责定期向省职业年金基金监管和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报告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绩效考核结果及管理费提取情况。
  四、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
  (一)个人账户建立与终止。省社保局为参加职业年金计划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单位和个人缴费、投资收益、记账利息等职业年金权益。参加职业年金计划人员出现应终止个人账户的情形时,省社保局在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该个人职业年金账户。
  (二)个人账户记录。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费的,省社保局应按月将缴费记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参保单位或个人拖欠缴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收益计算。职业年金实账部分采用份额计量方式进行账户核算。省社保局根据职业年金计划月度估值信息,按月将收益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计划按照未来最近定价日估值信息进行资金申购和赎回。
  (四)记账管理。省社保局按实账积累部分投资收益率确定职业年金记账方式管理部分的记账利息,并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账额。当参加职业年金计划人员领取或转移职业年金时,按规定记实资金。
  (五)转移接续。职工调动工作时,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7〕7号)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参加职业年金计划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省社保局继续管理运营。
  五、职业年金待遇发放
  参加职业年金计划人员符合职业年金领取条件时,按规定提交待遇支付申请资料,省社保局根据职工选择的待遇领取方式计算待遇,并按规定通知管理其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省社保局制定资金赎回方案,按月生成支付计划、支付通知和个人支付明细,按照基金管理合同约定和资金赎回方案,通知支付赎回计划的受托人向托管人发出拨付待遇支付资金指令。
 
 六、信息报告与披露
  (一)省社保局以及各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与披露工作。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协助省社保局向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及时发送个人年度权益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省社保局按年度向省职业年金基金监管和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报告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
 
 七、职业年金基金监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每年对全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归集账户使用管理情况、考核办法实施情况和考核结果运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本辖区职业年金经办管理、归集账户使用管理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上级监管部门。省社保局依据有关规定及基金管理合同约定对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归集账户托管银行及其他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职业年金对于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同配合,周密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协同落实。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和经办人员配备,确保职业年金业务经办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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