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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作者:    时间:2018-01-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全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及职业年金基金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业年金基金采取省级集中委托、专业机构市场化运作的模式进行运营管理。

第四条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所涉及的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统称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代理人为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在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择。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全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政策制定和行政监督管理等工作,主要包括:

(一)       设立河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调整评选委员会人员。

(二)       根据有关规定对全省各级从事职业年金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归集账户托管银行进行监督。

(三)       审核清算组提交的职业年金计划清算报告和受托人提交的职业年金计划审计报告。

(四)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年金计划备案工作。

(五)       省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省本级用人单位提交的资金缴费记实申请并拨付资金。

(六)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职业年金基金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职责:

(一)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履行代理人职责。

(二)       建立职业年金计划。根据职业年金基金规模大小确定职业年金计划数量。

(三)       履行职业年金经办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职业年金经办管理配套制度、将设职业年金经办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本地区职业年金缴费、归集、账户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各市级人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所辖县(市、区,含省财政直管县)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工作。各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职业年金缴费、归集、转移和确定待遇领取方式等工作。

第九条      评选委员会人数为十一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等方面人员组成,基金规模较大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地区可派代表参加。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评选委员会负责通过招标形式选择受托人。选择受托人时,应当以综合实力、受托专业能力、受托服务能力、风险控制能力、日常运作监管能力、服务报价等作为重要指标。评选委员会决定是否更换受托人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确定更换受托人后,重新选择受托人仍采取招标形式。

第十条      受托人负责选择、监督、更换职业年金计划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负责制定职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提出大类资产投资比例和风险控制要求;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履行其他相应职责。

第十一条            托管人负责安全保管职业年金财产;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或者养老金产品划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向受益人发放职业年金待遇;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履行其他相应职责。

第十二条            投资管理人对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并建立投资组合风险控制及定期评估制度,严格控制组合投资风险;按有关规定建立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履行其他相应职责。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单一征缴,暂存本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归集账户)。各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账实匹配一致后按规定时间将基金上划至省级归集账户。

第十四条            职业年金实账部分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按国家相关法规投资运营,并享有投资收益。代理人根据职业年金基金规模大小合力设置职业年金计划,初次设置职业年金计划数量不少于5个。

第十五条            一个职业年金计划只有一个受托人、一个托管人。受托人可根据资产规模选择不少于3个投资管理人。同一职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职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六条            原则上一个职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和托管人不得兼任其他计划的受托人、托管人,同一投资管理人至多同时担任3个计划的投资管理人。

第十七条            受托人在选择、更换职业年金计划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充分考虑管理机构的综合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将托管人的鼓舞水平和管理能力、投资管理人的投资业绩和投资研究能力等内容作为重要指标,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第十八条            多个职业年金计划实行统一收益率。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当制定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统一收益率计算方法等内容。

第十九条            职业年金基金在各职业年金计划间的分配应当以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能力及投资业绩等作为重要依据。初始资金可在各职业年金计划间平均分配,也可根据招标时受托人得分排名情况进行分配。资金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投资管理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应当综合考虑投资收益等情况,采取浮动管理费方式提取,即包括基本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两部分,但总费率不得高于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2%。

第二十一条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职业年金计划的代理人代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5年,不得低于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法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查阅、记录、复制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职业年金计划受托和委托管理合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二)       询问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       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检查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或者销毁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发现管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有充分事实和理由认为管理机构不适合继续参与职业年金业务时,可向评选委员会提出更换受托人的建议、向受托人提出更换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年金预测预警机制,对管理机构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规模、投资收益等情况进行统计,及时披露职业年金重要事项,分析基金风险,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五条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当制定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办法,并依据职业年金管理合同约定监督受托人的受托管理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暂行办法》及配套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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